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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員 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1-3-25 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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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論壇訊(通訊員劉超、馬東平)“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駕車”,這樣的警示標語在道路上幾乎隨處可見,但仍有膽大的酒司機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近日,曾都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一起酒駕撞醉駕案中的醉駕人李某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經查,今年1月2日晚,陳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沿烈山大道由大潤發(fā)往大十字街方向行駛,19時45許,行至工貿廣電門前路段左轉時,與同向直行的李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8.42mg/ 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54.11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在訊問李某時,李某表示認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遂依法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辦案檢察官介紹,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均屬于機動車范疇,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100ml,屬于酒駕,處罰款1000—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0ml,屬于醉駕。對于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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