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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
1 ~* H q) B! W! I0 q# \4 a(2020年11月27日隨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B1 q: E M; \" w
第一條為規(guī)范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7 c- m0 G- R3 J1 X)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約見,是指代表對閉會期間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安排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議案建議辦理等履職活動中發(fā)現的問題,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以個人或者聯名的方式,向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人予以答復或者解決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負責人,是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負責人、歸口黨委職能部門領導或管理的政府部門負責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人。
" u' D# V$ r1 P. z% w* j 第三條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約見:(一)憲法、法律、法規(guī)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二)本級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三)全市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四)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中的問題;(五)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六)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其他事項。& [# ]( g1 z( N. w0 n6 F3 t) G
第四條代表不宜對下列事項提出約見:(一)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親屬個人利益的;(二)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程序、仲裁程序的;(三)其他不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事項。第五條代表約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提出申請。約見申請應當主題明確、簡明扼要,寫明約見的對象和主要內容。) H0 M* N$ F. |2 h- L# D4 w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根據代表約見申請的內容,及時聯系協調相關機關,制定約見方案,組織安排約見;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在收到約見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向代表作出說明。多位代表同時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據約見內容,約見活動可以邀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和有關新聞媒體參加。
0 j+ S8 V5 m7 c$ M# r& \& z 第七條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做好相關準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向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延期舉行的申請,并說明情況,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1 w/ E# D- f' P$ ]
第八條代表約見活動的組織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約見對象為市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負責組織;約見對象為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委托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特殊原因需同時約見多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負責組織。) g1 U1 X1 H ?8 @
第九條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或者其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主持。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 y" L$ X8 S- J# ]7 B
第十條提出約見的代表對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組織約見的人大常委會選任工委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并跟蹤督辦。
- ^/ _( Q: g7 Y9 M 第十一條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的下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在約見活動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約見活動的有關情況。
/ I* v }$ ?3 M. [6 }, Y 第十二條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 u5 X7 X L6 z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b+ M# l5 ]9 u& G0 r5 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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